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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区(市)县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市金融办协调保险机构根据灾情及时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7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各区(市)县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3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7.4 本预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奖励 8.1.1 市、区(市)县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及应急预案级别 8.3.1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8.3.2气象应急预案级别及灾害预警标准 (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