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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6 雾、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雾和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启动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预案。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7 冰冻、低温、大雪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冰冻、低温、大雪等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采取防冻、防滑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铁路、民航部门做好除雪除冰工作;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水务等部门指导供水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市)县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农业、水务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的防护措施。 林业部门组织对林木、种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市)县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指挥部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区(市)县政府牵头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受灾区(市)县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并争取上级财政给予支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由支援方向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区(市)县灾情数据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对区(市)县政府上报的灾情数据汇总。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按规定报送上级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