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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1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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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建设仍不适应发展需要。《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进展缓慢,安全技术标准不完善;法规、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存在盲区和流于形式。安全投入机制不健全,企业对安全费用提取、隐患治理费用的使用不及时、不到位;企业应急救援和演练等事故防控机制亟待改进;安全生产问责、考核、奖惩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压力较大。“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仍将快速推进,非煤矿产资源需求也将快速增长,我国将加大非煤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预计到2015年天然气产量将超过1600亿立方米、铁矿石年开采量达到11亿吨以上、铜达到130万吨以上、铅锌达到700万吨以上。

  五是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值越来越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本质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持续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状况,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要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非煤矿山安全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做好超前防范,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执法,全面落实责任、健全奖惩机制,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基层基础、保障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科技装备投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目标。

  到2015年形成较完善的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和标准、政府安全监管、安全科技支撑、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迈上新台阶。

  1.到2015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12.5%(年均下降2.6%)。

  2.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到2015年全国非煤矿山数量和尾矿库病库数量比2010年均下降10%以上,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对废弃尾矿库依法实施闭库或有效治理。

  3.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到2013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到2015年80%大中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4.到2013年地下矿山建立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到2015年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露天矿山全部采用机械铲装。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1.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

  ──调整产业结构,坚持“关小上大”的原则。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布局非煤矿山采矿权,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非煤矿山最小生产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标准。到2015年,小型矿山所占比重应下降到90%以下。

  ──严格安全审查和许可,认真落实整顿关闭政策。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关闭一批规模小、条件差的非煤矿山。云南、河南、湖南、贵州、广西、辽宁等事故控制与资源整合重点地区应制定工作方案,从源头上把好关。

  ──建立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高准入门槛。到2013年地下矿山要全部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露天矿山全部实现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积极推行尾矿充填和尾矿库一次筑坝方式。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制定和实施非煤矿山专业人员配备标准。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情况,确定企业矿山类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资格标准。非煤矿山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配齐采矿、地质、机电、通风、选矿、安全等专业人员,小型企业可以聘任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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