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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适应监管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配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用车辆,gps系统、摄像机、照相机等调查取证工具,风速测定仪、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激光距离测量仪等现场检查装备,呼吸器、防护服等个体防护用品,满足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 4.加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建立国家、省、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努力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配套激励措施,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支撑机构建设,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队伍选拔、考核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政策制定、“三同时”审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5.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互补作用,及时协商解决监管工作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和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在针对非煤矿山的政策制定、资金投入、源头准入、整顿关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监管执法、事故查处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金安”工程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建立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及时全面地收集、统计、整理和处理非煤矿山安全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加大各级非煤矿山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关键区域实施全方位在线监测,实现矿山潜在危险的提前预警、快速上报和高效处理。 (五)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1.加强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主要建设地面实验室设施、露天边坡试验场、地下井巷试验硐室和尾矿库试验场。开展安全生产应用技术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各地区要整合资源,继续加强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强化政府对安全科技的引导推动作用。 2.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平台建设。建设国家非煤矿山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平台,主要包括:推广信息发布与服务、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等内容。各平台以科技企业、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重点,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3.加强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主要包括采空区冒顶与地表塌陷灾害防治、水害防治、通风系统优化、高陡边坡致灾机理及治理与监测、排土场滑坡及诱发泥石流灾害防治、尾矿库尾砂泄露防治、高含硫油气田硫化氢气体防护检测技术设备、海底输油管道检测设备、深海石油开发安全技术管理、灾害监测物联网和事故模拟仿真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 4.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在地下矿山推广机械铲装、三维可视化系统、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提升系统监测监控、机械化装药、通风网络系统优化、尾矿充填、膨胀材料采空区充填等技术与装备;在露天矿山推广非电起爆、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系统、生态护坡防护等技术与装备;在尾矿库推广安全监测预警、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技术;在石油天然气开采方面推广含硫油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海上设施可视化系统等技术与装备。 (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完善应急平台网络。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并与属地政府及相关企业应急平台连接,强化应急联动,重点实现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建立非煤矿山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等机制。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大型国有企业,建设一批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非煤矿山骨干应急队伍,其中大型企业、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建立专职非煤矿山应急队伍,小型企业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3.完善应急预案和强化应急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加快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培养。协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大校企联合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力度,加快培养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