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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1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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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强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定落实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重点抓好有关法律法规、现场检查和执法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培训,重点抓好员工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八)强化职业危害管理。

  1.建立健全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管理工作机制。结合安全许可,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加大职业危害监管执法力度,完善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和办法,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加强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2.加强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加强对尘肺病、中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从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推广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装备。开展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要重点加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井下高温、放射性物质等监测和治理,开展预测与预警。

  四、重点工程

  (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程。

  1.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完成2010年底的1477座危、险、病尾矿库的治理任务,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重点治理地区主要有湖南、河南、贵州、广西、甘肃等省(区)。同时,针对生产运行中出现的新隐患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主体、企业配套治理资金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2.大型采空区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到2015年完成独立规模(体积)大于3万立方米或总规模(体积)大于10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治理工作。重点做好影响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采空区排查治理。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采空区进行分析论证,并形成永久性档案资料,及时实施有效治理。对不能及时治理的采空区,必须限期整治并建立监测系统,实现隐患监测预警。对无主采空区,地方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3.露天采场边坡及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到2015年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1.0的边坡得到治理,消除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0.95的边坡。重点治理高陡边坡滑坡隐患、深凹露天采场防洪措施和专用防洪设施、没有实施分台阶或分层开采、不按设计施工,有可能造成较大坍塌事故的边坡;做好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的排查治理。

  4.水害隐患治理工程。重点抓好地下矿山防透水工作,完善排水设施,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按时完成整改和验收工作。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要登记建档并重点跟踪。

  5.油气井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重点对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防爆、报废油气井处置、海洋石油设施设备老化、海底管道悬空等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二)安全监管队伍及装备建设工程。

  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工程。编写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材,每年分批次、分层次地开展省、市、县、乡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十二五”期间,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应当100%通过轮训。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技术装备建设工程。制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装备配置标准,根据标准逐步完善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专用执法车辆、现场监督检查设备、检测检验设备、个体防护等装备。

  (三)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依托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煤矿山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国家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安全科研支撑机构各1个,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科研支撑机构30个。国家和省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配备更新实验设备,开展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难题的科研攻关,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

  (四)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工程。

  建设国家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各1个。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基本装备、实验设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逐步构建国家统一规划、分级培训、优势互补的安全培训基地网络,加强对不同层次非煤矿山安全专业人员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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