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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环境事件、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林业、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5)气象灾害造成通信基础设施破坏,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6)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2.3 县(区)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县(区)政府要启动应急指挥机制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高温、雷电、冰雹灾害,由县(区)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农业、畜牧、卫生、安监、林业、房产、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各级政府应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灾害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根据上一级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对于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部地区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沙尘暴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3.3 预警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对本地区、本部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当有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做好续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