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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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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响应启动

  

  各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程度和范围,及时做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市政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需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和影响的不同程度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本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本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保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务、水文、规划建设、房产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农作物、畜牧养殖受灾时,农业、畜牧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相关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协调机制。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交通、水务、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文化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驻军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要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区、各部门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畜牧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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