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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畜牧、林业、水务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部门要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要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9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要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地方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以及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