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报道气象灾害信息,报道的信息必须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交通、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等生活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申请国家、省财政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征用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财政部门应全额补贴。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应急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和安排指挥调度,对灾害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受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满足灾区通信需要。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的备份、维修维护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储备,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移动气象台,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 本溪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或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雪天气或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暴雪天气。

  

  (3)干旱: 5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区)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