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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8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遭受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各类救灾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6.9技术保障 气象、水务、水文部门加快和完善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6.10宣传、培训与演习 6.10.1宣传 (1)风情、灾情及防台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2)重要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6.10.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10.3演习 各区市县先导区、各部门每年要组织1次防台抢险救灾演习。各专业抢险队伍要经常进行防台抢险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能力,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7 善后工作 7.1灾后救助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迅速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报市防指和民政部门,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资金、物资,依法对灾民给予救助救济,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7.2抢险物资补充 灾害发生后, 各级防办要及时统计已安排使用、消耗的抢险物资,并做出须补充抢险物资的计划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及时拨款并按照计划进行防台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7.3损毁工程修复 灾害发生后,电信、供水、电力、水务、交通、农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并立即组织技术力量、筹措资金对水毁工程、设施进行突击抢修,争取最短时间内修复完成。 7.4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后,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并动员社会各界援助灾区,使灾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水毁工程、设施的重建一般以原计划修复为主,并根据财力情况详尽安排,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对于重要项目,可由相关部门做出修复意见,必要时可咨询专家组,再由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确定项目重建标准。 7.5 保险与补偿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障和人身意外保险的,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在防台防洪工作中,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7.6 调查与总结 灾后,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台风及其所带来的次生灾害进行调查和评估,总结防台防洪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评估报告由市防指核定后报市委、市政府。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说明 8.1.1 热带气旋:是指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8.1.2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的大小进行分级。根据2006年5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 m/s-24.4 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 m/s-32.6 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 m/s-41.4 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 m/s-50.9 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 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预案统称为台风。 8.1.3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大风、暴雨、风暴潮3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