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豫工商[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文明中原系列行动”,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努力提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水平,积极营造文明诚信市场发展环境,大力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64号和〔2011〕11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工商监管、市场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长效监管机制为手段,以规范市场开办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商品交易行为,提升市场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为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着力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集市环境,着力构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着力形成科学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着力增强市场自身的发展实力和发展动力,促进市场功能的拓展和市场的转型提升,大力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开展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加强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提高其公益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广泛发动,积极参与。要利用有关媒体和载体,广泛宣传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基层工商部门开展创建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参与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二是立足服务,争取支持。要引导市场开办者自愿参加创建活动,不增加经营者负担。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以市场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满意度检验创建活动成效。三是坚持标准,好中选优。要根据各地实际,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以创建标准为尺度,引导市场开办者对照检查,不断创新市场信用管理的形式和内容,强化市场信用的基础和长远建设。四是循序渐进,总结提高。要加强对基层开展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突出地方特色,鼓励工作创新,稳步推进,引导市场开办者明确创建目的,在信用建设和管理上下功夫,避免在硬件上盲目攀比,搞形式主义。强化调研、典型引路和分类指导,注重总结推广开展创建活动中基层的好经验和市场管理的好做法,把握不同类别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的规律特点。

  

  三、创建主体

  

  全省各类市场(指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进场经营、依法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管理,实行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的开办者为文明诚信市场创建主体,各类市场内的进场经营者为创建文明诚信市场的参与者。为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在市场内大力开展以提高经营者文明、诚实、守信经营意识为目的的创建“文明诚信商户”、“文明诚信摊位”活动;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开办者投入到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中来,用“文明诚信”来规范交易行为,指导经营活动。鼓励大型百货商场、超市、连锁店、专卖店参与“文明诚信商店”的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商业企业文明诚信经营。

  

  四、创建标准

  

  凡符合条件的市场均可申报“河南省文明诚信市场”,具体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附后。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协调和指导,推动全省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开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成立“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文明诚信市场”的评审确认;省辖市和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成立“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省级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工作。各级“文明诚信市场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推荐、评审的具体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