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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2: 文明诚信商户(摊位)标准 1、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证)经营,不得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2、经营者不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应当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 3、经营者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盗版侵权等商品;无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4、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5、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禁止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禁止无偿提供塑料袋。 6、经营者有较好的环境卫生意识和良好卫生习惯,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经营者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8、集市内经营户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9、遵守文明诚信公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