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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26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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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进一步调整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体系,指导各地制定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通过程序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行为,加强对从事房屋征收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投诉机制,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各级房地产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各部门间的配合和协作,加强培训,充实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推进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住房状况、市场供需实际及住宅产业技术要求,组织编制城镇住房建设5年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为支持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住房建设规划在明确规划期住房建设总量和布局的同时,应重点明确住房供应结构,细化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

  

  各地应依据城镇住房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年度住房建设的规模、布局和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年度目标,提出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要求。住房建设计划应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宗地预安排,确保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地编制城镇住房建设规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多措并举,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制机制。

  

  鼓励各类住房配套建设。鼓励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鼓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互相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落实资金渠道和税费政策。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支持。省政府结合各市州、县市区年度工作任务和资金筹措能力,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费减免政策。

  

  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与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在棚户区改造中,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职工应当合理负担。

  

  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积极探索以政府直接投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明确市场与保障界限,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严格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审查。各级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与镇(街道)建立联合审批制度。房管、民政部门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设置举报投诉中心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对不符合住保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取消保障,摆脱保障性住房管理“只进不退”的困境。

  

  (四)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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