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字号】 闽海渔[2011]4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海渔〔2011〕430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水域养殖规划,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情况,迅速组织人员根据《技术要求》编制(修编)本辖区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和重点养殖水域(港湾)专项规划,于2011年底前由属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报省厅备案。对《技术要求》中明确的15个重点养殖水域(港湾),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该水域专项养殖规划由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2.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月)

  


  
目录

  


  前 言

  1 术语与定义

  1.1 养殖水域

  1.2 养殖区

  1.3 临时养殖区

  1.4 禁养区

  1.5 养殖容量

  2 总则

  2.1 指导思想

  2.2 编制依据

  2.3 基本原则

  2.4 规划目标

  2.5 规划范围

  2.5.1 辖区养殖水域规划

  2.5.2 重点港湾专项规划

  2.6 规划期限

  3 养殖水域类型及技术要求

  3.1 养殖环境要求

  3.1.1 水质要求

  3.1.2 底质要求

  3.2 养殖总量控制

  3.3 养殖技术要求

  3.3.1 滩涂养殖

  3.3.2 浅海养殖

  3.3.3 池塘养殖

  4规划编制材料要求

  4.1 规划文本

  4.2 规划登记表

  4.3 规划图件

  4.4 规划编制说明

  附录1:海水养殖水域规划文本编写大纲

  附录2: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登记表及填写说明

  附录3: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图件制作要求

  

前言


  

  

  随着福建省海洋开发力度的增加,临海工业、港口码头和临海城镇建设等迅速发展,传统养殖水域空间逐步萎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养殖生物的大面积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的渔业经济损失。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保障海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根据现有的海水养殖容量和养殖技术,科学制定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

  编制组根据福建省海域的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海水养殖水域规划技术要求,指导各地编制海水养殖水域规划。

1 术语与定义


  1.1 养殖水域

  指福建省管辖海域内,除禁养区外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合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海洋水域和滩涂,包括养殖区和临时养殖区。

  1.2 养殖区

  指《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中划定的农渔区中用于水产生物人工养殖的区域和海岸线以上、宜于水产养殖的滩涂。可分为滩涂养殖区、浅海养殖区和池塘养殖区等3个类型。

  滩涂养殖区指沿海潮间带和潮上带低洼盐碱地适宜培育和养殖海洋经济动植物的区域。

  浅海养殖区指低潮位以下适合养殖海洋经济动植物的海域。

  池塘养殖区指在近岸海域围海筑堤建池并以自然进排水方式培育和养殖海洋经济动植物的区域。

  1.3 临时养殖区

  指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经安排其它类型海域使用,但暂时还未开发利用的区域,适合水产养殖用海,且养殖活动不影响海域主导功能的发挥,暂时安排水产养殖的水域称为临时养殖区。临时养殖区只颁发一年期限的养殖证,当区划用海项目启动时,水产养殖退出。

  1.4 禁养区

  指国家、省已经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军事用海海域和规划用于工业、城镇建设、交通运输、矿产开采、排污口等用海海域,已经对水产养殖从业者进行补偿、安置,并确定退出水产养殖的海域定为禁养区。

  1.5 养殖容量

  特定水域,单位水体养殖对象在不危害环境、保持生态系统相对稳定,保证经济效益最大,并且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条件下的最大产量。

2 总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