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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进规范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建设,落实政府公报载体,在推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编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为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指引。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单位要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选择听证代表时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使选择的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将听证的参加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通过舆论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规划,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在召开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5.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决策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并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沟通协调力度。制发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报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