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1]25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3.完善制度监管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清理结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理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及时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水平,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或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协调执法的,应当递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并将规范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的权益侵害;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体系,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覆盖率达100%,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每年组织一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机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备案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探索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测评,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开展一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

  

  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方式,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

  

  2.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及时答辩,按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积极出庭应诉。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建设,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进行工作情况交流,及时掌握和解决行政审判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