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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1]25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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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政府部门的层级监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作处理意见书。被监督主体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政府法制机构;被监督主体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罚款数额巨大,影响面广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应当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发挥财政监督作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

  

  5.充分发挥专门监督的作用。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对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正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大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专项监察力度。加强对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决定,切实维护监督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

  

  (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信访事项,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认真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开展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分流信访问题,完善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防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中。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通过调解、和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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