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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充分发挥“1+10”技师学院的特色和优势,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完善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以中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和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为重点,不断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结构,提高劳动者就业能级,实现参加初、中、高级技能培训人员比例达到5︰3︰2,使中、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的比例逐年递增。 5.进一步强化就业援助。深入实施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扶持制度,形成就业和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的长效机制,统筹解决重点群体就业,提高劳动者稳定就业质量。破解“招工难”和“就业难”问题,逐步消除就业结构性矛盾。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统一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援助网络建设,将工会、妇联和残联等群团组织纳入就业援助保障体系。继续落实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和收集制度,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注重发挥“就业援助962110”热线电话作用,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实效。 6.进一步推进就业服务区域合作。加快推进和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主动参与和支持在成都经济区等区域合作框架内的各项就业服务合作,促进区域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工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把实现全民社保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我市社会保险规章,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社会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实现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加快整合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未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一体化,实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进一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险待遇差异。加快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和优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程序,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巩固和完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使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体系与统筹城乡发展相协调。 2.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险改革创新。推进社会保险经办体制机制改革,不断优化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功能,明确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定位、职责和作用,力争在机制体制创新上取得新成效。推动社会保险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对社会保险功能的服务作用,力争在购买服务和业务外包方面取得新进展。 3.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探索建立社保扩面、稳定参保和监督检查常态化管理机制。落实公共财政对城乡居民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责任,完善农村居民利用耕地保护基金参加养老保险机制。以城乡居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员及早和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继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进全市城乡残疾人和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4.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载能力,统筹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实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需方“可选择”门诊统筹制度,将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适当提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开展工伤预防培训,进一步推进工伤康复工作。 5.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完善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异地协查机制,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和运营全程监管,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力度,加大查处套取社保基金工作力度,推进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谈判机制、不断扩大谈判范围,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强化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城乡居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