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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区域合作。积极落实社会保险区域合作协议,参与和支持区域合作,大力促进区域社会保险一体化进程,共建社会保险异地就医、异地结算和异地服务的合作制度和协查机制。 (三)巩固和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坚持把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支撑,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处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深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将“两网化”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网格协管员队伍。不断完善网络服务功能,实现对用人单位“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全动态”的管理与服务。 2.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时灵活处理争议案件,将50%以上的争议化解在企业和乡镇(街道)及社区。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加强仲裁办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 3.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机制。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巩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计划,促进全市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4.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建设。加强和谐劳动关系机制建设,推进全市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协调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四项创建”工作,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基本实现劳动关系和谐城市建设目标。 5.努力提高劳动者工资报酬。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体系,促进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和正常增长,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建立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6.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按国家、省的要求,建立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大力宣传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营造“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查处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四)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把构建城乡一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围绕全面实现镇村两级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统筹推进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 1.进一步加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标准,加快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建设。继续优化服务流程,完善运行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全面推进经办业务网上办理,提高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 2.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12333电话咨询、网上业务经办、远程见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能力鉴定等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实现城乡各类社会保险、公共就业服务等信息化管理全覆盖。按照“全市统筹、一体化建设”思路,有效整合就业、社保、医保、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实现业务协同办理。建立宏观决策分析支持系统和实时监管系统联动机制,满足多层次业务发展需求。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探索社会保障卡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和管理办法。 (五)统筹实施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工程。 1.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新建或改扩建部分市级、区(市)县级综合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促进服务设施建设。新建或改扩建部分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促进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全市就业和创业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和服务功能。 3.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新建或改扩建一批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大力加强承载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者维权等基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区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及就业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场所建设,完善退休人员活动设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