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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1]28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4.2.2接到通报的市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所属的下级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4.2.3贵港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农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新闻单位、媒体有关报道必须经相应指挥部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ⅱ级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必须经市指挥部批准。对外报道时,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5应急通讯保障

  

  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6应急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防治人员在使用器械和施用有毒化学农药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带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后及时清洁消毒,严禁使用违禁化学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避免污染生态环境。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群众在参与应急处置前,技术人员要讲授安全防护知识,按应急防治专业人员相同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农业生物灾害一般涉及较大范围的面积,应通过当地政府动员足够的群众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

  

5. 保障措施


  

  

  5.1通讯保障

  

  市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5.2交通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专用交通车辆,以便随时赶赴生物灾害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并由公安部门发放专用交通车辆通行证,确保交通畅通。

  

  5.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按4.2分级响应的原则,分级确保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经费,包括直接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预案所需的工作经费。

  

  5.4物资储备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

  

  因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5.5技术保障

  

  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6人员保障

  

  市指挥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植保植检监测机构。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按照《预案》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负责指挥本预案启动时疫区内交通车辆出入管理、证件和临时牌照发放,协助处理各种纠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8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市指挥部定期对市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6.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有关人员对农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厅委提交评估报告。

  

  6.2善后处置

  

  6.2.1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农作物等。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2.2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该生物灾害对农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农户酌情予以救助。

  

7. 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实施后,汉农业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发生趋势明显减缓,由专家委员会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作出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提交市指挥部和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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