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政办[2011]28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指挥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商灾情所在地县市区指挥部后,由其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农业生物灾害:本预案是指农业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仅指种植业,不含渔业、牧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业有害生物主要种类有:病、虫、草、鼠、螺等。

  

  8.1.2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大面积发生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迁飞性有害生物,如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东亚飞蝗等。

  

  8.1.3检疫性有害生物:本预案主要指全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广西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

  

  8.1.4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大面积发生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作物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主要种类有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瘟病、稻纹枯病、水稻病毒病、水白叶枯病、玉米螟、柑桔红蜘蛛、甘蔗螟虫等。

  

  8.1.5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定期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8.4奖励与责任

  

  对在报告和处置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