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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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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电:以临港等地区为主,到2015年形成3.6兆瓦、5兆瓦及以上海上风机系列整机批量制造能力,建设大型风电机组关键设备、施工设备等产业化研发制造基地,成为国家主要的风机制造基地。重点发展大功率海上风机、陆上风机和关键零部件等,着力提升风电装备研发制造能力,建设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包括风电轴承、电控系统、发电机在内的风电关键部件研发和生产基地。

  

  太阳能:在张江等地区建设薄膜太阳能电池核心装备研发制造基地,在松江、奉贤等建设一批太阳能特色园区。重点发展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及其核心装备,建设吉瓦级太阳能电池生产基地。突破柔性薄膜太阳能电池等先进技术,发展太阳能光热技术及装备,积极探索新一代太阳能电池技术。

  

  2.支持发展能源重大装备产业

  

  积极推动lng运输船、高效燃气轮机、航改型燃机、特高压输变电、深水海洋石油平台等先进能源装备产业发展。支持高效超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火电脱硝、热电联产、燃气输配和高效利用装备等传统能源装备产业加快发展。依托示范工程发展先进煤电装备产业,以临港、闵行等为主,建设大容量低热值燃气轮机、气化炉等关键设备产业化制造基地,在国内率先形成低热值燃气轮机和气化炉制造、电站系统集成能力。

  

  3.积极培育能源服务产业

  

  积极发展能源生产型服务业,依托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组建若干家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进一步提高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能源技术进步和装备产业发展带动能源服务产业的发展,重点推进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施工、监造管理、投融资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组建一批国家级的核电、海上风电、太阳能、智能电网等技术和产品检测、认证以及评估等中心。

  

  五、“十二五”发展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推进能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1.加强能源规划对项目建设的指导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平衡能源专项规划和能源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为能源建设项目核准和实施提供有效依据。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技术方案论证意见,支持结合道路、桥梁、绿化等市政设施和非居建筑规划建设能源设施,以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对列入规划的能源项目,视进度纳入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对未列入规划的能源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或审批。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向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能、公共事业用能、重点企业用能以及新城镇发展倾斜。重大能源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市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2.加强能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加强能源规划与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的衔接,使上海能源规划符合国家的总体要求,争取将上海重大能源项目纳入国家规划。

  

  加强能源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类专项系统规划的衔接,及时协调能源重大项目的建设推进。

  

  加强电力、燃气、新能源等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做到电源(含新能源发电)和电网,气源、气网和重点用气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搞好专项规划与重大项目的衔接和匹配。

  

  3.加大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力度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区县协调推进全市能源项目建设。区县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能源项目建设,尤其是电网、气网工程,保障落实建设用地,并对能源设施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予以支持、协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能源企业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支持推进力度。同时,要加强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宣传能源建设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能源建设的氛围。

  

  (二)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制度

  

  1.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按照“条块结合、分层管理、核定基数、分解增量”的原则,在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指标考核的同时,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作为区县节能目标考核和部门节能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目标责任制。把全市“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增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区县、开发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区县、部门、开发区、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总量目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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