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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205号
【颁布时间】 2011-11-06
【实施时间】 2011-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快建设重点工业品、农产品、煤炭和主要矿产品、粮食物流等行业物流通道,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解决物流资源运输配送、流通中转等困难。统筹规划建设及整合一批功能齐备的专业物流园区,重点在南宁、柳州、钦州、贵港、玉林等重要节点城市规划建设布局一批辐射广、规模大的区域性物流园区;在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铁路、公路枢纽建设和整合一批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基地;在重要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具有专业物流服务特点的配送中心,不断提高物流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完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加强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全局性的物流示范工程、关键工程;加强对符合国家资金投向的物流项目和物流企业的引导和帮助,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自治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资委、金融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设。

  

  组建农业、海洋、环境保护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组建跨省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验等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法律服务、劳动用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主动为产业转移企业和项目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产业转移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建立健全执法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依托,整合分散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网络化、社会化和统一化。(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改善营商环境。

  

  规范政府行为,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政府管理创新,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和中介组织分开,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理顺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形成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合力。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树好大兑现这个品牌,建立完善大兑现纵横联动长效机制,形成重大产业招商项目落地建设的“绿色通道”。清理各种变相优惠政策,避免盲目投资和恶性竞争。加强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支持力度,简化审核手续,鼓励银行支持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积极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体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应当享有的优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商务厅、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编办、法制办、金融办、知识产权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四、坚持发展和环保并重,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一)严把产业准入门槛。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及重复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号)要求,同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分级审批规定,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按照广西“十二五”污染总量控制规划的要求,落实转移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推行招商引资项目预审制度,对拟招商引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规划的事前审核。加强承接产业转移的地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实施自治区级备案或核准项目的节能评估与审查。严格实施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和控制指标,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杜绝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搭车用地”等行为。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预防和防治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投资促进局,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加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批报,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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