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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稳妥推进政府所属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工作,加快“两个市场”的信息互通和管理制度的统一,推进公共服务和市场经营性业务分离。加强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有需求的乡镇建设就业服务平台,并与自治区、市、县(区)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吸引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到我区从事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业务。切实改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就医、就学条件,对中小企业吸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实行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研究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就医问题,使其社会保险、就医进可转入城市,退可转入农村;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引导社会资金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建设农民工公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加快研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和转移接续机制,稳定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就业法制建设,促进和保障就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承接产业转移 (一)财税政策。 大力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改善民生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资金保障,优化产业转移环境。加大资金投入,争取国家财政对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向我区倾斜,大力改善园区基础设施条件。整合相关促进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和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投资我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符合国家减免税费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减免。给予股权投资机构和股权交易财税扶持鼓励,贯彻落实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金融办、地税局,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 (二)金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加大对转移产业的信贷投入力度,结合产业转移特点,创新贷款担保、审批方式,增加对转移企业的贷款额度,适当放宽对企业贷款抵押条件,探索开发符合承接转移产业的金融产品,大力推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进一步完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转移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公司债、可转债、增发新股等方式再融资,承接优势产业转移项目。推动上市公司战略重组,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广西,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三)产业与投资政策。 修订和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在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企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适当给予支持。加大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研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高新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技改资金投入,支持企业研发和技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