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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20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1-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十二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 切实加强领导,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政治保证

  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从坚持“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围绕“富民强市、和谐宜居”的发展定位,持续推进“三个加快”,进一步壮大经济总量、增强综合实力,充分发挥省会中心城市龙头带动辐射作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确立人口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地位,切实做到责任、措施、投入、督查“四个到位”。通过各类检查、督察,召开各种会议进行总结分析,部署计生工作。统筹人口规划、人口政策及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出生、婚姻、死亡、流动、户籍、就业、教育、医疗、税收、社会保障等人口管理制度的统一协调,建立健全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和人口计生工作的综合治理机制,争创国家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落实福州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见》,推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在全市全面展开。加强人口计生队伍建设,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加强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的重要内容。加大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力度,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和备案制度,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按照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鼓励创新、简便易行的原则,不断完善评估办法,促进计生工作“争优创新”的新局面。

  (二) 加大事业保障力度,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强化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重大人口问题的战略研究,重视研究人口因素对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深刻影响,把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政府各部门配合推进计生齐抓共管,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均衡发展、为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条件。

  完善人口发展宏观监测与调控体系。加快人口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涵盖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指标的综合指标体系,监测人口发展动态,完善信息搜集和分析工作,为人口宏观调控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以人口发展规划为载体,健全人口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府公共政策、公共资源,更加注重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引导和调节生育、迁移流动等人口行为,充分发挥人口发展规划在人口宏观调控中的基础性导向作用。构建以人口发展规划为龙头、各项事业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围绕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机制,建立规划实施跟踪机制。

  建立公共财政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继续坚持和落实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制度,确保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奖励优惠政策兑现、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待遇落实和正常工作运转等需要。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要充分运用政策引导和激励机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建立多渠道的人口计生事业筹资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用好人口计生事业经费,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健全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探索建立以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重点问题为导向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逐步将人口发展规划落实、人口发展政策协调、人口信息共享制度、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等职责进行细分,并写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责任书。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更加注重对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奖励性引导,加大计生“一票否决”工作力度的推进。

  (三) 部门互助,完善人口发展齐抓共管的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调机制,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搭建平台,真正形成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人口和计生领导小组成员要自觉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时进行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形成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以创建和巩固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为推手,加快计生服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政府指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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