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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财政部《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力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建立消防高危行业补助制度,将消防官兵、合同制消防员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机制。消防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营房基础设施建设、训练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要纳入政府项目建设库,合理安排经费,重点保障解决。拓宽消防资金的社会供给渠道,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公益兴办消防事业。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省政府将于2013年、2015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绩效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工作问责。 严格执行消防行政问责,对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格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