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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函[2011]25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及体制机制改革专项方案》的批复

[接上页]


  制定长株潭城市群基础设施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对长株潭城市群各类基础设施规划的地位、性质、体系、内容、功能、时间、编制程序、编制主体、审批、颁布、实施、评估、调整以及各规划之间的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各类共建共享规划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规划的执行和实施,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2、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要求,推进基础设施领域政企、政资、政事、事企、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改革不合理的政府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政府角色由基础设施的直接提供者转向促进者。确需政府投资提供的公益项目与服务,以政府有偿委托为主进行市场化运作。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以“同一管理对象的同一事项交由一个部门管理,同一性质的不同事项交由一个机构协调处理”为原则,科学规范基础设施领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理顺分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机构职责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定化。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分类改造基础设施公用企业,建立富有活力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分类改革原则,改革公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除非营利的公益性单位仍保留事业单位体制外,对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能和赢利性质分别改革为政府部门、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或予以撤销。

  

  以有利于促进经济一体化、提高管理效率、调动各方积极性为目标,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积极探索以经济区域为对象的管理新体制,率先在基础设施领域实现行政管理一体化。

  

  3、共建共享机制改革。

  

  建立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机制,实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城乡、部门、行业、地区统筹。根据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同经济社会属性和行政隶属关系,以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利益机制为纽带,以统一协调管理为保证,构建互惠互利、互助互赢的共建共享机制,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建共享关系。在具有收费机制的区际性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经营主体一体化,以市场一体化经营机制推进共建共享。经营性项目建立合理的财税分成机制;准经营性项目建立合理的财政补贴分摊机制,促使经营主体获得行业平均利润率;在不具有收费机制的区际性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和其他难以市场化经营的领域,积极探索“分建、共享、分管”和“共建、共享、共管”相结合的多元化机制。

  

  在大型科学仪器、数字资源、教育设施、医疗设备、文化体育设施等资源性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打破地域、行业和单位界限,建立规划统筹化、建设一体化、资源社会化的建设和使用制度,并建立投资者受益、使用者付费和管理者获补偿的利益共享机制。

  

  4、融资机制改革。

  

  积极构建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融资主体结构。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和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国家允许的方式投资基础设施产业,构建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多元化投融资主体结构。对部分收费不能弥补其建设运营成本的项目采取财政补贴或权益补偿等方式提高其可经营性。建立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溢价征收机制,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外部性溢价补偿融资。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基础设施企业开展多样化融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基础设施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通过上市融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保险资金、项目融资、融资租赁、资产重组、股权置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础设施金融产品,开展集合融资。建立长株潭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

  

  构建灵活高效、可持续的基础设施公共融资机制。完善财政投入保证机制,保证公益性基础设施投入增长与财政增长成正比上升。建立三市城市群基础设施统一的财政投融资平台,用于长株潭城市群间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完善公共融资机制,争取政策开展长株潭市政债券融资。

  

  5、价费机制改革。

  

  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对自然垄断、技术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公用事业业务,根据“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要求,建立有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参加的价格协调机制,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主导,发挥市场调节价格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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