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季度后6日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传真电话:010-64279676,邮箱地址:zftj@chinasafety.gov.cn)。 六、统计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遵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实事求是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统计数据审核与统计考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 七、制度实施 自2012年1月起施行,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和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二、报表目录 (表略) 三、调查表式 (表均略)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一、基础a1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情况) 1.本行政区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期末,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个数,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煤矿矿井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1)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用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握的数据填报。县级以上单位要注意避免统计数据重复汇总。 (2)煤矿个数以矿井为计量单位填报,暂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分别统计。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国有地方煤矿指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管理部门开办的煤矿,乡镇集体煤矿指集体、私营等煤矿。煤矿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等)。 (3)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等。 (4)危险化学品“小计”,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口径相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统计口径相符。 (5)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数要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口径相符。 (6)将钢铁冶金等属于传统的黑色冶金行业的企业归入冶金企业类别,除了冶炼黑色金属铁钴镍以外的其他冶炼企业都归入有色企业类别。 (7)“其它”指除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高危行业(领域)外的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全年煤矿“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 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年度“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3.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监察执法的企业(单位、矿井)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即,报告期内统计数为本月内当年第一次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与上月止累计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相加之和。县级以上单位要注意避免统计数据重复。 4.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监察执法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5. 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 指统计报告期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计量单位填报。 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现场检查对象、统计口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煤矿实际监察矿井次数中包括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矿次数及其它监察矿次数。 6.监督监察覆盖率 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占本行政区(辖区)内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监督监察覆盖率=[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本行政区(辖区)内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100%。 7.监督监察复查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监察复查或重复监督监察的单位个数与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监督监察复查率=[(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