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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 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4.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其中:实际关闭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请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已经实施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包括企业和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包括企业和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26.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吊销、注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包括企业和矿井)、金属非金属矿(包括企业和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 四、基础a4表(安全生产罚款情况) 27.罚款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经济处罚次数包括事故罚款次数、监督监察罚款次数和其他罚款次数。其中“事故罚款”和“监督监察罚款”次数,要分别填报。 28.处罚罚款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罚款金额数,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经济处罚罚款包括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和其他罚款。其中“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金额数,要分别填报。 29.实际收缴罚款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罚款中,实际收缴的罚款金额数,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填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实际收缴罚款包括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和其他罚款。其中实际收缴的“事故罚款”、“监督监察罚款”金额数,要分别填报。 30.罚款收缴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收缴罚款金额数与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罚款收缴率 =(实际收缴罚款金额数÷处罚罚款金额数)×100%。 五、基础a5-1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31.查处事故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2.应结案 指统计报告期内查处事故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结案期限要求应该完成结案的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3.实际结案 指统计报告期内查处事故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完成结案的事故起数(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起”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分别填报。 34.按期结案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结案事故起数与应结案事故起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按期结案率 =(实际结案事故起数÷应结案事故起数)×100%。 35.建议给予处分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建议给予处分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同时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人数归入本类别,在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中不再填报。 36.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照党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 37.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结案的事故中,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以“人”为计量单位填报。其中“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