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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能源[2011]304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6
【实施时间】 2011-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1、沁水盆地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

  沁水盆地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含煤面积2.4 万平方千米,埋深2000 米以浅煤层气资源量3.7 万亿立方米,探明地质储量1834 亿立11

  方米,已建成产能25 亿立方米,初步形成勘探、开发、生产、输送、销售和利用等一体化产业基地。“十二五”期间,建成寺河、潘河、成庄、潘庄、赵庄项目,加快建设大宁、郑庄、柿庄南等项目,新建马必、寿阳、和顺等项目。项目总投资378 亿元,到2015 年形成产能130 亿立方米,产量104 亿立方米。

  2、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

  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地跨山西、陕西、内蒙古三省区,含煤面积2.5万平方千米,埋深1500 米以浅煤层气资源量4.7 万亿立方米,探明地质储量818 亿立方米,已建成产能6 亿立方米。“十二五”期间,建成柳林、韩城-合阳项目,加快建设三交、大宁-吉县、韩城-宜川、保德-河曲等项目,新建临兴、延川南等项目。项目总投资203 亿元,到2015 年,形成产能57 亿立方米,产量50 亿立方米。

  3、其他地区煤层气开发

  加快辽宁阜新、铁法矿区煤层气开发,推进河南焦作、平顶山、贵州织金-安顺等项目开发试验。项目总投资23 亿元,到2015 年,形成产能9 亿立方米,产量6 亿立方米。

  (二)井下抽采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重点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保障煤矿安全生产。2015 年,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140 亿立方米。

  1、重点矿区规模化抽采

  在山西、辽宁、安徽、河南、重庆、四川、贵州等省市33 个煤矿企业、8 个产煤市(区),开展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重点矿区建设。重点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新建、改扩建抽采系统,增加抽采管道、专用抽采巷道和钻孔工程量,配套建设瓦斯利用工程。到2015 年,建成36 个年抽采量超过1 亿立方米的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工程总投资562 亿元。

  2、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

  建成黑龙江峻德矿、安徽潘一矿等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分区域选择瓦斯灾害严重、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煤矿,再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推进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探索形成不同地质条件下瓦斯防治模式,发挥区域示范引导作用。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与利用

  (一)煤层气输送与利用

  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统筹建设以区域性中压管道为主体的煤层气输送管网,适度发展煤层气压缩和液化。开展煤层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公共服务设施、汽车燃料等,鼓励用于建材、冶金等工业燃料。在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及豫北地区建设13 条输气管道,总长度2054 千米,设计年输气能力120 亿立方米。

  (二)煤矿瓦斯输送与利用

  煤矿瓦斯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高浓度瓦斯力争全部利用,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加快实施风排瓦斯利用示范项目和瓦斯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适度发展瓦斯浓缩、液化。鼓励大型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集中规模化利用;鼓励中小煤矿建设分散式小型发电站或联合建设集配管网、集中发电,提高利用率。到2015 年,瓦斯利用量84 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民用超过320 万户,发电装机容量超过285 万千瓦。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科技攻关

  (一)加强重大基础理论研究

  重点开展煤层气成藏规律、高渗富集规律研究及有利区块预测评价,低阶煤煤层气资源赋存规律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研究等。

  (二)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研发

  开展构造煤煤层气勘探、低阶煤测试、空气雾化钻进、煤层气模块化专用钻机、多分支水平井钻完井、水平井随钻测量与地质导向、连续油管成套装备、清洁压裂液、氮气泡沫压裂、水平井压裂、高效低耗排采、低压集输等地面开发技术与重大装备研发。

  研究地面钻井煤层预抽、采动卸压抽采、采空区抽采一井多用技术,研发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和监控、瓦斯参数快速测定、深部煤层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安全高效抽采、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安全高效利用等关键技术及装备,示范区域性井上下联合抽采技术,推广低浓度瓦斯安全输送技术及装备。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分析

  (一)地面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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