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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能源[2011]304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6
【实施时间】 2011-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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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勘探开发投入

  加大煤层气勘查资金投入。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及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提高勘探投入最低标准,促进煤层气企业加大勘探投入。引导大型煤层气企业增加风险勘探专项资金,加快重点区块勘探开发。加强对外合作管理,吸引有实力的境外投资者参与煤层气风险勘探和试验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煤层气储配及长输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煤层气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增强发展能力。

  三、落实完善扶持政策

  严格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企业税费优惠、瓦斯发电上网及加价等政策。研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补贴标准。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支持涉及安全生产的煤矿瓦斯利用项目。执行国家关于高浓度瓦斯禁止排放的规定,研究制定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鼓励政策,提高利用率。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及建设用地。推动煤层气(煤矿瓦斯)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统筹规划煤层气公共主干管网建设,支持地方和企业建设煤层气专用管网,鼓励煤层气接入天然气长输管网和城市公共供气管网。

  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继续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973” 计划、“863”计划,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加快关键技术装备研发,着重解决煤层气产业发展中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作用,统筹考虑现有科研布局,整合现有科研资源,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专业机构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建立健全煤层气标准体系,加快出台勘查、钻井、压裂、集输等方面标准。鼓励高校与用人企业合作,采用订单式等培养模式联合培养煤层气相关专业人才。

  五、创新协调开发机制

  建立完善煤层气和煤炭共同勘探、合作开发、合理避让、资料共享等制度。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气产业发展应以规模化开发为基础,应当规模化开发的煤层气资源,不具备地面开发能力的煤炭矿业权人,须采取合作方式进行开发。煤炭远景开发区实行“先采气后采煤”,新设煤层气矿业权优先配置给有实力的企业。煤矿生产区(煤炭采矿权范围内)实行“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但未设置煤炭矿业权,根据煤炭建设规划五年内需要建设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保证煤炭开采需要。煤炭企业和煤层气企业要加强协作,建立开发方案互审、项目进展通报、地质资料共享的协调开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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