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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组织举办覆盖全民的健身运动会。 以深化体育大会改革为突破口,创新办赛模式,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提倡勤俭办赛,减少重复建设,简化大型活动,坚持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重在快乐;全民健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行业系统要定期组织举办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驻淄高校大学生运动会、机关干部健身运动会、行业系统健身运动会等比赛活动,充分调动和保护全民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全民健身条例》为契机,以争创体育强区(县)、强乡镇(社区)为抓手,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投入、机构完善、人员配备等方面,积极协调、抓好落实。按照城乡一体、抓好基层,网络齐全、服务到位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各级体彩公益金要按上级文件要求,足额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特别是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市级体彩公益金对于市级健身运动会和行业系统健身运动会的举办给予适当补贴。加强《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宣传工作并督促各级各部门依据条例开展全民健身工作。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根据《淄博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制定本区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要以多种形式进行节点检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信息、科研工作。 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通过全民健身调研工作,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自2011年开始,每四年一次对全市群众体育发展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研,内容涉及影响群众体育发展方面的各项因素,包括体育参与、组织、管理、工程建设等各方面。通过科学的调研工作,获取全市群众体育详实的数据,为科学制定群众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和保障。 (三)多途径扩大群众体育设施规模。 在落实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计划基础上,采取建设、开放、开办、合办、利用等多种途径,为群众体育参与者提供不同类型的体育设施。继续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的社会补给,从而为普通群众解决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公共体育设施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搞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要切实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保证体彩公益金按比例投入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争取建成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全民健身活动基地”。改造部分主要为正规体育比赛而建造的公共体育设施,使之成为经济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体育部门与园林、市政等部门合作,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地方建设适合不同人群需求的公共体育设施。继续大力推广依托山、河、林等自然环境规划建设低门槛、易进入、容量大的户外健身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评定优秀住宅小区等工作中,要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作为一条重要标准,以保障新建小区居民的健身需求。 各区县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定标准。体育、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监督落实。 “十二五”期间,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等空间资源,建设中小型、适用性强的全民健身设施;利用城市郊野公园、城市绿化带建设一定数量的专项活动场地。建设项目的选址及相关工作应经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园林等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中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将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淄博市花园式小区》和《淄博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标准中,并作为否决项。 (四)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