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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强化海域使用管理。健全和完善海洋区划和规划体系,编制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强化区划、规划在海域使用管理中的统筹协调和引导作用,协调各涉海产业用海需求,促进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海域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认真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各类用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严格控制围填海总量,规范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推进海域节约集约利用与保护。强化市场配置海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海域资产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海域使用权评估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招拍挂出让行为,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深化海域使用权登记、变更制度,研究建立海域使用权转换土地使用权制度,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和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海洋高新技术和基础研究,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利用和高效增养殖、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快省、市、县三级海域动态监管系统、海洋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和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的建设和业务化运行工作,提高科技对海洋管理、海洋经济、海洋防灾减灾的支撑能力。实施海洋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工程,加强海洋教育与科技普及,加强海洋科技队伍建设,建成以国家海洋科技队伍为指导、省海洋研究院为依托、相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支撑的海洋科技队伍体系。加大海洋科技投入,加强海洋科技的基础能力建设,以实施“数字海洋”工程为龙头,推进海洋科技能力的全面提高。加强海洋执法船舶基地建设,全面提高海洋执法能力,提升我省海洋科技的整体实力。 六、国土资源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一)加强土地生态保护与治理。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加强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为主体的重点生态用地保护与建设。通过京津风沙源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湿地保护与恢复等措施,形成“四区两片”(坝上高原区、环京津山区、太行山山地区、环渤海沿岸区和白洋淀、衡水湖)生态屏障用地格局。 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增强土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构筑土地生态安全屏障,改善城乡生产生活条件。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加大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治,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强城镇工矿更新改造,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建立可循环、多样化、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开发利用模式。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围绕京津生态屏障建设,重点加强对张家口、承德地区的超贫铁矿、有色金属及贵金属矿的管理,切实保障京津冀水源地生态安全,构建京津冀都市圈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管理,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备案制度,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生产矿山的现场监督,对矿业活动进行监控,督促采矿权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的各项义务。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地貌重塑、土体再造、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工作。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投入,重点对开滦煤矿区、下花园煤矿区、蔚县煤矿区、峰峰煤矿区、兴隆煤矿区、滦县铁矿区、迁安铁矿区、沙河铁矿区、武安铁矿区等32个调查治理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示范区建设,有效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矿区土地复垦工程。 (三)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建立陆海统筹污染防治体系和统一高效的协调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各海区的污染物环境容量,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和排海总量控制;合理调整海水养殖面积与布局,最大限度地减少养殖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加强海水污染源治理,建立健全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建立海水倾倒废弃物控制标准体系;推进黄骅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北戴河海蚀地貌海洋公园建设,保护典型性滨海生态系统、海洋景观和珍稀海洋生物资源,提升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