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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京国土法[2011]644号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1〕644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12月26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提出的要求和任务,现就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首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以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做到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比较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提升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全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宪法、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掌握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观念。把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全系统各类培训中,使全系统工作人员熟悉行政程序,提高尊重程序、遵守程序、运用程序的自觉性。

  

  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为基本要求,坚持将依法行政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对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着力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夯实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自本实施意见实施起,局长办公会议要安排有关法律、法规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议题。加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力度,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五年内要完成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轮训。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安排,组织完成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级培训。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要增加有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的内容。(牵头单位:办公室、人事处、法制处、执法总队、机关党委,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4、积极营造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依法开发利用土地矿产的意识,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力度,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全体干部法纪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形成与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目标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法制处、研究室、机关党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决策程序和制度

  

  5、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行政决策前,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吸收各方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充分发挥局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制处要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合法性研究意见。(牵头单位:办公室、法制处、研究室、调控处,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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