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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四年行动计划》以及《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前款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 (一)市、区县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以下称授权组织)。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非常设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单纯转发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通知; (五)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通告、通知、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八)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含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除外); (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或者依法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向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职责法定的原则,符合法定职责和程序,坚持权责一致; (三)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有利于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五)民主公开的原则,将公众参与作为必经程序; (六)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区县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指导协调市、区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室负责协调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公布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前置审查,组织评估与清理等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评估、清理工作。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公布、评估和清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章 制 定 第八条 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组织起草或者指定相关部门起草。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组织起草或者指定其所属机构起草。也可以邀请专家、有关组织参加起草或者委托其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机关职权范围事项的,由一个主办机关组织联合起草,其他机关配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