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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次生灾害特征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省环保厅组织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11 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由省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重大以下事故由市、县一级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省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安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机构以及省内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危化救护队、非煤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省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2 救援装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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