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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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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省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省内相关大中型化工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和社会志愿者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 交通运输保障

  

  省公安、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省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省经信委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6.6 治安保障

  

  由省公安厅、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省级应急储备库。省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省财政解决;各市、县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省指挥部协调。

  

  6.8 经费保障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各级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省内有关科研单位要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 宣传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6.10.2 培训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要制订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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