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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十二五”整治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信息化提升目标:到2013年底,地下矿山全部实现信息化监控,四等及四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完成信息化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到2015年底,重点在用五等尾矿库建成在线监控系统,全省在用尾矿库实现实时在线的信息化安全生产监控和生产调度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目标:到2013年6月底,地下矿山建成完善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到2015年底,形成较完善的非煤矿山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废弃尾矿库全部履行闭库手续,消除尾矿库重特大安全隐患,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显著改善;逐步完成老采空区隐患治理,建立和完善采空区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小型露天矿山设计和生产运行,消除露天采场高陡边坡滑坡和危险级排土场隐患。

  

  三、整治和发展重点

  

  (一)行业整治重点。

  

  加强非煤矿山行业整治,严格市场准入,规范项目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矿山资源整合开发、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关闭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植被、安全无保障的非煤矿山。

  

  1.整治的对象主要包括:

  

  (1)不符合国家和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2)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矿山;

  

  (3)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4)同一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列入资源开发整合范围、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的矿山;

  

  (5)超生产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6)在建、改建和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7)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矿山;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

  

  (9)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10)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2.整顿的重点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审查,竣工验收等程序,违法、违规建设的矿山;

  

  (2)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按规定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3)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矿山;

  

  (4)安全、技术等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

  

  (5)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

  

  3.关闭的重点主要包括:

  

  (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及有关矿种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的尾矿库。

  

  (二)结构调整重点。

  

  1.调整矿产资源开采结构。金属矿山,鼓励合理开发利用铁、铜、铅、锌、金、银、铬、锰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鼓励规模开采大型低品位铁矿等,努力提高多金属伴生矿选矿工艺技术;限制钨、钼、锑矿开采总量,严格执行国家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从严控制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新建硫铁矿、磷矿矿山,严格控制现有矿山开采总量。非金属矿山,要规范有序开采玻璃用砂岩、冶金用白云岩和石英岩、方解石、矿盐、石膏、饰面用石材、长石、水泥和熔剂用石灰岩、膨润土、沸石、硅灰石、高岭土、陶瓷土等矿产;保护性开采凹凸棒石粘土等稀有非金属矿产;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保护性开采耐火粘土、萤石矿、高铝粘土矿;限制开采重晶石、石棉等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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