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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十二五”整治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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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行业管理。

  

  建立以行业规划为龙头,以准入制度为基础,以规范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手段的行业管理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可行性论证。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必须与占用的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小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山项目建设管理,强化项目核准备案、初步设计、安全和环保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已有矿山被确定为整治对象、相关证照到期的,一律暂不核发新的证照,待整改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再核发证照,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加强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严禁违法、违规开采。严格审查非煤矿山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资质条件,规范从业行为,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四)强化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强化现有矿山的改造升级,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方法。地下矿山大力推广机械化铲装、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机械化装药成套技术、帷幕注浆技术,建立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井下通信联络系统。露天矿山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机械铲装设备、机械二次破碎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系统和生态护坡防护技术。尾矿库大力推广在线监测监控技术、干式排尾技术、尾矿充填技术、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大力推动矿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产学研联合,鼓励支持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强化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引进、应用、研究和创新,重点支持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低品位矿种选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安全及尾矿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研发。

  

  (五)强化资源综合利用。

  

  严禁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必须符合要求,含多种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利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加强选矿用水废水的循环利用,严禁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环境。重点做好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减少现有尾矿的存量。新建非煤矿山采选项目,凡没有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

  

  1.铁尾矿的综合利用。积极研究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在铁尾矿伴生多金属的高效提取、富铁库存尾矿低成本再选、传统尾矿建材的低成本高效率生产、低铁富硅尾矿高值整体利用、水泥生产配料、低成本充填、铁尾矿农用和用于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的示范项目,初步建成2-3个具有鲜明循环经济特征和清洁生产特征的铁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2.有色金属尾矿的综合利用。重点攻克有色金属尾矿中残余有用组分和伴生有用组分高效分离提取、非金属矿物高值利用、低成本高效胶结充填、尾矿酸性废水减排和尾矿库高效复垦等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的示范工程,形成2-3个具有无废绿色矿山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3.黄金尾矿的综合利用。重点攻克残留贵金属高效再选回收、氰化法替代技术、伴生有色金属综合回收、硫资源高效回收、低成本高效胶结充填采矿、酸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技术难题。

  

  (六)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恢复治理。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铁路及省级以上公路两侧和沿江近岸1000米范围内、生态环境不可恢复利用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2.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对责任人灭失或历史遗留的闭坑(废弃)矿山的综合恢复治理,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综合治理;对新建、改建、扩建和生产的矿山,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企业负责治理;对严重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和因非法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任人或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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