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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健全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大力发展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制定完善配套性法规政策,明确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各应急救援部门、专业队伍的职责分工,优化整合救援资源,完善通信指挥网络和联勤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有效联动、紧密协同能力。 (二十三)建立完善战勤保障体系。要进一步发挥市应急办的职能作用,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联合调动各部门、社会单位的生产、储备、供应、物流、调运能力,建立完善生产、储备、运输信息库,对装备器材和灭火药剂等物资进行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提高人员、装备、物资投送能力,实现部队、社会一体化物资装备保障。加强消防装备技术保障能力建设,依托市消防支队建立装备维修中心,组建专业维修队伍,对全市消防车辆装备进行巡检、维修和保养。加强全市消防部队卫勤和生活保障能力建设,采取建设经济适用房、士官公寓房等形式,拓宽消防员住房保障渠道,改善消防员生活条件。 (二十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实施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程,依据《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规定,争取实现每个乡镇配置1辆水罐消防车、1台手抬机动泵和其它装备器材,提升农村火灾防控能力。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或者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整合和巩固发展现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指导新建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重要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按照标准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七、加大消防事业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有关消防业务经费管理规定,逐步提高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保证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基地、灭火应急救援装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消防员职业补助津贴等所需经费,市本级、各县(区)应将消防业务经费按地方财政收入的0.2%逐年增加。同时,市本级和各县(区)财政要逐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将消防员高危行业补贴、职业健康基金纳等津贴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十六)建立健全消防事业扶持机制。市财政局积极协调自治区财政厅继续对南部山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经费扶持和政策倾斜。各县(区)每年要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实现消防事业的均衡化发展。大力支持社会各种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的发展,鼓励捐资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二十七)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力量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要求,在经费投入、完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减免相关税费、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就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和经费保障,增强队伍活力和发展后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