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发改产业[2011]3229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支持食品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合作,开发应用可追溯信息技术,建立集信息、标识、数据共享、网络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食品可追溯信息系统。重点推进乳制品、肉类、酒类等行业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推进物联网技术的示范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食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推进物联网技术在种养殖、收购、加工、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应用,逐步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关键信息的采集、管理和监控。

  完善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信息化服务提供商等的积极作用,推动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公共应用平台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服务网点为载体、以培训服务为重点、以公共信息服务为支撑”的食品工业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信息化应用服务,促进食品工业企业的“两化”融合。

  建立健全食品工业监测分析与预警体系。

  

五、重点行业发展方向与布局


  (一)粮食加工业

  1、发展方向和重点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粮食食品加工业,积极发展饲料加工业,严格控制发展非食品用途的粮食深加工,确保口粮、饲料供给安全。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产品系列化、多元化。发展国际粮食合作,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建立稻谷、玉米和大豆加工企业。

  稻谷加工业。提高优质米、专用米、营养强化米、糙米、留胚米等产品比重,积极发展米制主食品、方便食品、休闲食品等产品;集中利用米糠资源生产米糠油、米糠蛋白、谷维素、糠蜡、肌醇等产品,有效利用碎米资源开发米粉、粉丝、淀粉糖、米制食品等食用类产品。

  小麦加工业。提高蒸煮、焙烤、速冻等面制食品专用粉、营养强化粉、全麦粉等比重,加快推进传统面制主食品工业产业化。鼓励大型企业利用麦胚生产麦胚油、胚芽食品,利用麸皮生产膳食纤维、低聚糖等产品。

  玉米加工业。提高饲料工业发展水平,积极开发玉米主食、休闲和方便食品,严格限制生物化工等非食品用途的玉米深加工产品,保证口粮和饲料用粮需求。

  大豆加工业。充分利用我国非转基因大豆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大豆食品和豆粉类、发酵类、膨化类、蛋白类等新兴大豆蛋白制品。扩大功能性大豆蛋白在肉制品、面制品等领域的应用。着力研发大豆蛋白功能改性、大豆膳食纤维及多糖和新兴豆制品加工技术。

  薯类和杂粮加工业。重点发展薯类淀粉和副产物的深加工。鼓励发展薯条、薯片及以淀粉、全粉为原料的各种方便食品、膨化食品,提高薯渣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特色杂粮主食品加工,加快发展各种杂粮专用预混合粉和多谷物食品、速冻食品等主食品及方便食品。

  2、产业布局

  在东北、长江中下游稻谷主产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等大米主销区以及重要物流节点,大力发展稻谷加工产业园区,形成米糠、稻壳和碎米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模式,重组和建设一批日处理稻谷 800 吨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

  结合国家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建设和消费需求,在黄淮海、西北、长江中下游等地区建设强筋、中强筋、弱筋专用粉生产基地,重组和建设一批日处理小麦 1000 吨以上的骨干企业。

  在玉米主产区和加工区,加大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力度,坚决遏制玉米深加工能力的盲目扩张,控制深加工玉米消费量在合理水平。培育一大批技术含量高、符合市场需求、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支持东北大豆产区建设大豆食品加工基地,提高豆腐及各种传统豆制品工业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深入开发新型高质量营养食品;支持黄淮海大豆产区发展大豆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鼓励沿海地区加强对大豆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建设一批优质饲用蛋白、脂肪酸、精制磷脂等生产基地。

  在马铃薯、甘薯的主产区,发展一批年处理鲜马铃薯 6 万吨以上的加工基地和年处理鲜甘薯 4 万吨以上的加工基地;在木薯主产区,适度发展年处理鲜木薯 20-30 万吨的加工厂和木薯变性淀粉生产基地;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特色杂粮加工业。

  3、发展目标

  到 2015 年,粮食加工业总产值达到 3.9 万亿元,年均增长 12%;形成 10 个销售收入 100 亿元以上的大型粮食加工企业集团;日处理稻谷 200 吨以上企业的产量比重提高到 60%以上,日处理小麦 400吨以上企业的产量比重提高到 65%以上,均比 2010 年提高 15 个百分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