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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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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应急处理措施

  

  (一)应急结束。事态严重程度发生降级变化时,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指挥部在24小时内作出取消应急措施的决定(必要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市人民政府。

  

  (二)应急调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的调查工作由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

  

  (三)应急恢复与重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平息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安定。

  

  (四)应急奖励与处罚。

  

  1.查处事件责任人。对散步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直接导致或恶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表彰有功者。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者;

  

  (2)及时准确报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情况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3)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出谋献策,成效显著者;

  

  (4)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3.处置渎职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发生前后,没有按预案要求,及时提供情况,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延误贻误处置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2)在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没有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3)在处理市场供应应急事件中,不听从指挥,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4)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由于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情况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情况反馈。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平息后,各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将波动及平息经过总结上报本级政府和自治区领导小组,自治区领导小组汇总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更新。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修订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三)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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