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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办社文函[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1-09
【实施时间】 2012-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资源建设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一:资源征集合同样本

  

  
征集成品资源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甲方:xxx省图书馆

  住所:

  电话: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

  

  鉴于:

  甲方是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单位,承担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xxx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作,即把各种优秀作品通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传输渠道无偿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直至全国范围内传播,以实现全民共享中华优秀文化信息资源。

  乙方愿意支持甲方上述公益性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愿意将自己作品许可给甲方使用。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乙方许可甲方将作品用于上述公益性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事宜作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许可使用作品为  (共计 条, 分钟)(详见附件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作品没有重复。

  

  第二条  许可使用权种类及范围

  乙方同意许可甲方使用作品的权利或方式为以下第()种,即:

  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权利。

  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以投影方式放映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3、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

  4、复制及建立镜像:为了使用作品的需要,可以通过光盘、硬盘等设备存储或建立镜像的方式对作品制作多份。

  5、翻译权:为了使用作品需要,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换成另一语言、文字,包括对电影电视作品等音视频作品的语言翻译;并且有权将翻译后形成的作品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权利或方式种类进行使用。

  6、汇编权:为了使用作品的需要,可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分类;也可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作品结合在一起编辑成为一个新作品;并且有权将汇编或编辑后形成的作品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权利或方式种类进行使用。

  7、展览权,包括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公开陈列权。

  8、表演权,利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机械表演权)。

  

  第三条  许可使用的地域

  作品可以在:1、大陆境内使用;2、作品仅限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被许可使用主体

  乙方同意如下主体成为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作品。

  (1)甲方;

  (2)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3)文化部直属单位;

  (4)隶属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省级分中心;

  (5)因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而建立合作的相关单位。

  

  第五条  许可使用期限

  乙方许可使用的期限为(5年/10年/永久性使用)。

  

  第六条  作品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作品许可使用费总额约为  元。作品许可使用费准确金额最终以验收合格的作品数量计算为准。

  2、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用总额%,即 元人民币(¥ 元)。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全部作品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 元)。

  4、许可使用费的剩余款项  ,甲方对乙方作品完成验收后,甲方按照作品合格数量及时长结算、支付。

  5、甲方每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均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为:

  帐号:

  6、乙方每次收到甲方支付的作品许可使用费,应同时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第七条  作品交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作品,作品应送到甲方住所地。

  2、对于视频和音频作品,乙方应分别以 为载体向甲方提供作品,提供作品同时配以作品目录(目录项包括作品名称、出品年、时长、内容简介)。

  3、乙方向甲方提供视频作品、音频作品的技术指标参数应达到国家广电行业播出标准,其他要求以双方确认的样片为准(该样片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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