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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办社文函[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1-09
【实施时间】 2012-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资源建设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2、甲方可以在收到作品后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质量及作品时长异议。若存在质量异议,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进行无偿更换。更换后若仍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次更换。如经过两次更换乙方仍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作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责任;若作品时长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以甲方确认的作品时长作为作品许可使用费最终总金额的依据。

  3、由于乙方的作品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包括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作品经甲方验证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材料。

  

  第八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保证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作品及各项许可使用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相关作品依法还需要取得作品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等)的许可或需支付费用的,乙方承诺由乙方为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取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或支付相应费用,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乙方保证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在无需取得任何其他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等)许可并无需向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作品。

  2、本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仅是非专有使用权。

  3、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许可期限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作品再许可给其他人使用,但乙方保证其再许可不会影响、妨碍、限制、禁止甲方及甲方系统单位使用作品。

  

  第九条  许可使用权利的限制

  1、甲方及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乙方作品。

  2、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作品提供给营利性公共场所。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许可使用费,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许可使用费总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由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2、甲方要严格执行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如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作品,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许可使用费总金额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可以从许可使用费总金额中扣除)。如乙方因作品质量问题造成迟延交付,乙方也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赔偿。

  4、若乙方提供的作品经过两次更换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作品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该部分的许可使用费,同时应按该部分许可使用费总金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或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作品许可用费总金额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全部退还甲方支付的作品许可使用费,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对第三人支付的赔偿等费用),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履行直接受到影响或不能按照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合同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对方责任。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合同未履行期间的作品许可使用费。

  2、不可抗力是指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事件;(3)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命令、文件取消或停止甲方所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的价格为双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对第三方透露,违者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以报送上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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