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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乙方: (章) (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征集素材资源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甲方:xxx省图书馆 住所: 电话: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 鉴于: 甲方是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单位,承担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xxx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作,即把各种优秀作品通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传输渠道无偿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直至全国范围内传播,以实现全民共享中华优秀文化信息资源。 乙方愿意支持甲方上述公益性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愿意将自己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许可给甲方使用。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乙方许可甲方将其作品用于上述公益性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事宜作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许可使用作品为视频条、音频 条、文字万字、图片 张、flash片段小时(详见附件一)(以下统一简称为“作品”),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作品没有重复。 第二条 许可使用权种类及范围 乙方同意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将上述作品用于 项目之中(作品具体许可使用方式根据该项目的需要而自行确定),因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使用乙方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如何使用,且无需再取得乙方许可也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条 被许可使用主体 乙方同意如下主体成为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作品。 (1)甲方; (2)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3)文化部直属单位; (4)隶属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省级分中心; (5)因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而建立合作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许可使用期限 乙方许可使用的期限为永久性使用。 第五条 作品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时间 (一)许可使用期内作品许可使用费标准 视频 元 /条 音频 元条 文字元/千字 图片元/张 flash片段元/小时 (二)本合同作品许可使用费总额预计约 元。作品许可使用费准确金额最终以验收合格的作品数量计算为准。 (三)支付时间 1、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用总额%,即 元人民币(¥ 元)。 2、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全部作品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 __ 元)。 3、许可使用费的剩余款项 ,甲方对乙方作品完成验收后,甲方按照作品合格数量及时长结算、支付。 4、甲方每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均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为: 帐号: 5、乙方每次收到甲方支付的作品许可使用费,应同时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第六条 作品交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作品,作品应送到甲方住所地。 2、对于视频和音频作品,乙方应分别以 为载体向甲方提供作品,提供作品同时配以作品目录(目录项包括作品名称、出品年、时长、内容简介)。 3、乙方向甲方提供视频作品、音频作品的技术指标参数应达到国家广电行业播出标准,其他要求以双方确认的样片为准(该样片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封存)。 4、乙方向甲方提供图片作品应达到要求。 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字作品应达到 要求。 6、乙方向甲方提供flash片段应达到的 要求。 第七条 质量检验 1、乙方交付视频作品、音频作品,甲乙双方应检验其质量载体物理质量。物理质量标准应以甲方设备技术能正常播出、传输,并与样片质量相符为标准。图片、文字、flash片段验收标准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