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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紧紧围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2013年建成、2014年汛后通水的目标,抓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沿线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建设,确保与干线工程同步建成、同步达效。完成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工程建设,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安全运行及相关区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实施水源地保护项目,切实加大点源面源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中央企业和京津两市尽快对我省水源区实施对口支援,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水源区的长期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和转移支付力度。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做好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生态走廊、清水走廊和绿色走廊。

  

  3.水生态治理保护工程。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重点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革命老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和易灾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黄河流域淤地坝建设及除险加固工程、风沙区综合治理工程、城市周边重点水源地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工程和湿地生态保护工程要向城市周边及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倾斜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打造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到2020年,完成100个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工程和100个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通过论证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积极开展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要依法建立、建设各级湿地保护区,对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建设防洪工程实行备案制,完善黄河、淮河等主要河流及水库、湖泊沼泽湿地生态系统,提高其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净化水质等方面的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利设施安全。

  

  4.农村水电工程。加大对农村水电工程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力度,相关省辖市和县(市、区)要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工作,建设水能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农村水电可以直接供电到户,余电全额上网,逐步提高上网电价。省水利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支持水能资源开发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农村水电增效扩容三项惠农工程建设。到2015年,争取新建水电站40座,完成158座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和23个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的建设任务。

  

  5.水文气象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完善雨水情、地表地下水质和空中云水监测站网,建设水资源、云水资源、土壤墒情、水源地、水功能区、水生态、水环境等监测站网,加快水文气象现代化步伐,全面提升水文气象、水资源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2015年建成覆盖全省的水文气象、水资源信息监测网络体系。逐步建成全省水文气象、水资源信息服务系统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水文气象机动监测能力建设,组建水文气象应急机动监测队伍,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6.水利科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水利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落实水利科研和技术推广经费。2015年前建成较为完备的技术研究和推广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水利科技推广体系,乡镇要有专职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人员。全省建成10-15个水利科学研究与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成5-8个水利科技试验站。省、市级科研机构要大力组织技术攻关,并选择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在适宜地区推广应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学习、引进、发展、推广国内外治水兴水科技,积极引进先进设备,着力提高我省水利科技创新能力。

  

  三、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评估指标,2012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接近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对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各级水利部门严禁批复取水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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