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跨行政区域议事协调机制和高效执行机制。各省辖市要积极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对城乡的防洪、水源、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与回用以及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涉水事务实行一体化管理。

  

  (六)健全城乡水价形成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力争今后10年内将水利工程供水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水平。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逐步推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业用水支出、保障农业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建设的标准和要求,足额安排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计量设施配套完善及管护组织建设的专项资金,积极稳妥地开展省、市、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试点,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适当补助政策。切实落实水利工程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灌排用水免征营业税。

  

  (七)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以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水电等矿产资源开发为重点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在各行业推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遏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或水域并转变原用途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等效替代原则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

  

  五、保障水利建设管理资金投入

  

  (一)保障公共财政优先投入水利。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主导和保障作用,切实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总量和增幅要大幅度提高。从2012年起,各级预算内固定资产的投资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要逐年明显增加。要大幅度增加各类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省、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大对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的投入。省、市、县本级财力当年超收部分优先向水利倾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1倍。

  

  (二)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认真落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11〕79号)精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项目由省辖市、县(市、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并重点向粮食生产核心区倾斜。

  

  (三)研究出台水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出台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本地水利建设实际,各地要尽快出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征收渠道、征收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切实落实中央、省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四)发挥水利投融资机构的平台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支持水利投融资机构建设,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其融资作用。整合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资金、资本等生产要素,将符合条件的“四资”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将政府投资建设、有经营性收入的水利基础设施等优质资产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增加经营性资产比重,有效利用信贷和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省辖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需要,组建本级水利投融资公司,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增加水利建设投入。

  

  (五)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财政、水利部门要抓紧研究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的办法,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等要积极参与水利项目建设,为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效益明显的水利项目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探索通过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