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各行业、各地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实行节水用水评估制度,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纳污总量控制指标,建立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制度。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水功能区监测评估体系建设任务,加大水质监测力度,适时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目标要求,分解年度限制排污总量并逐级落实,逐步实现水功能区达标率和限制排污总量双控制。对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设置入河排污口。

  

  (四)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准确、完善的水资源基础数据体系,对水资源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和及时评价,准确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2014年年底前基本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建成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提升水资源监控能力。

  

  四、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抓紧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力争2012年上半年建立以县级水利部门为主导,以乡镇水利服务机构为核心,以抗旱服务、抢险救灾、工程管护、技术推广等队伍为基础,城乡供水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组织广泛参与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满足基层抗旱服务、抢险救灾、工程管护、水利技术推广的需要。把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红旗渠精神杯”竞赛内容,对进度快、成效好的省辖市、县(市、区)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要求,抓紧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综合研究出台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各级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奖补办法,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强化管护主体责任和水利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改革进程。2012年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3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议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和鼓励村民自愿筹资筹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加快推进小型水库、中小河道、中小水闸、提排泵站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改革,2013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确保工程安全和发挥持续效益。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水利工程定边划界和确权发证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三)完善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落实核定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年度维修养护经费。省财政厅与省水利厅要抓紧制定《水利工程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和《贫困地区和防汛重点地区公益性工程年度维修养护经费补助办法》。2013年年底前按已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足额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省水利厅要制定推进实施管养分离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切实提高养护水平。

  

  (四)继续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各地要完善项目法人招标制,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县(市、区)要积极推行单个项目法人负责本地各类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模式。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面落实施工图文件审查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监督措施,确保有效监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