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1-31
【实施时间】 201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政府目督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

  (六)加强节能减排统筹协调。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协调机制。市发改委负责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市经信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并承担工业节能降耗工作任务;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尽快建立各行业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体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按职能承担节能减排的相关工作。

  要统筹经济发展与合理用能、环境保护的关系,将节能减排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经济形势分析的重要内容,做好跟踪监测和预警调控。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

  三、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七)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执行准入标准,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依法开展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入口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八)继续深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加快制定我市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援助机制,市级和区(市)县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市)县,严格控制新安排投资项目,暂停核准、审批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区(市)县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能源办、成都电业局,各区(市)县政府。

  (九)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特色产业高端化发展。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鼓励重点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大型企业集团扩张,提高产业集中度。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十)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加快天然气的开发,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农村沼气。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全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31%以上。

  牵头单位:市能源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加快发展低耗能、低污染的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服务业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2%,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左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物流办、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