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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1-31
【实施时间】 201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八)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成都电业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九)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排污总量跟踪监测和预警制度。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管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县,暂停审批该区(市)县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强化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全市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等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进行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交委、市统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一)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进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优先安排水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不断提高上网比重。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

  牵头单位:市能源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成都电业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和支持大型能源利用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三)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体系认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强对节能减排相关认证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实施“领跑者”标准制度,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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